2008年10月21日,星期二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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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男妓”性交易被判定为卖淫
法院:刑法中的“组织他人卖淫”并没有把“他人”限定为妇女
通讯员 余红梅 本报记者 汪嘉林

  本报讯  经湖州吴兴区检察院公诉,10月16日,吴兴区法院对浙江首例“男妓案”(本报曾作报道)作出了判决。
  湖州长兴人郑书义注册了域名“nannanboy.com”,开设了网站“浙江湖州男男-BOY男子养生堂”,招聘到男性卖淫者二十余名。
  吴宏春曾是郑书义联系的嫖客。今年3月7日,郑书义以3万元的价格将网站转给吴宏春经营,吴宏春用同样的方法继续组织男性卖淫。而卖淫者谢冬冬在今年2月江苏常州疾病防疫中心进行体检时发现自己患有隐性梅毒后,仍多次为嫖娼者提供性服务。
  针对公诉人的指控,郑书义的辩护人提出,郑书义的行为虽然给社会造成了危害,但由于刑法的滞后性和立法缺陷,根据“罪刑法定”原则的内涵,其行为不构成组织卖淫罪。
  法院经审理认为,刑法中的“组织他人卖淫”并没有把“他人”限定为妇女,也可指男人,且“卖淫”并不是特指异性之间的性行为。因此,郑书义、吴宏春的行为已构成组织卖淫罪,徐光明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。谢冬冬明知自己患有严重性病而卖淫,构成传播性病罪。
  吴兴区法院一审判处郑书义有期徒刑5年6个月,并处罚金6000元;判处吴宏春有期徒刑5年,并处罚金4000元;判处徐光明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,并处罚金2000元;判处谢冬冬有期徒刑1年6个月,并处罚金2000元。